QYFG2021016
清府辦〔2021〕35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清遠市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2018〕12號)規(guī)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梳理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現決定繼續(xù)施行該《辦法》,施行有效期延長至2022年7月31日。在繼續(xù)施行期間,該文件如有修改或廢止,將另行通知。
附件: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8〕55號).doc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