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fā)〔2006〕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德政之舉。自2003年8月以來,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較好地保障了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存權利。救治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簡稱“流浪乞討病人”),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一個難點。目前一些地方積極探索,較好地解決了流浪乞討病人救治難的問題。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部門職責不清、費用不落實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對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的開展,影響了對流浪乞討病人生命權益的保障。因此,各地一定要從以人為本、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存權利的高度出發(f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切實解決好流浪乞討病人醫(yī)療救治問題。為全面貫徹《救助管理辦法》,切實做好對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guī)范救治對象,加強救治管理。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制度,要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出發(fā),既要保障需要緊急救治的流浪乞討病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又要充分考慮國家和社會的承受能力,將救治對象限定在必須搶救的有生命危險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圍內。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堅持先救治后結算的原則,保護救治對象的合法權益。
二、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多渠道解決流浪乞討病人救治費用問題。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討人員醫(yī)療救助工作的主體。各地要根據具體情況,積極研究探索流浪乞討病人醫(yī)療救治的經費來源以及結算辦法,并根據當地城鄉(xiāng)醫(yī)療救助水平,明確流浪乞討病人醫(yī)療救治的服務范圍、救治標準。屬于救助對象的,醫(yī)療費用按照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83號)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民政部門現行救助管理經費渠道解決。不屬于救助對象的,醫(yī)療費用可以通過現行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制度、城鄉(xiāng)困難群眾醫(yī)療救助制度統籌解決,可以發(fā)揮慈善機構和社會捐贈資金的作用;尚未納入以上制度覆蓋范圍的,地方財政也可以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對拖欠醫(yī)療機構的醫(yī)療救治費用,要分清渠道和性質,積極進行清理、核實、追討和結算,不得跨年度欠費。
三、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民政部門綜合負責流浪乞討病人的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監(jiān)察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有責任將流浪乞討病人直接送當地定點醫(yī)院進行救治。民政部門要負責甄別和確認病人身份。各地政府要確定流浪乞討病人醫(yī)療救治定點醫(yī)院,衛(wèi)生部門指導定點醫(yī)院對流浪乞討病人病情的診斷、甄別和救治。病人病情穩(wěn)定或治愈后,可根據甄別的身份等具體情況,由民政部門所屬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過其他方式幫助病人離院。在工作中,各有關部門要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機制,研究解決病人運送、醫(yī)療費用追討、結算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搞好政策銜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認真貫徹落實。
民政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建設部 衛(wèi)生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