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的规定,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委托,承接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依照《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的有关规定,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按本指南进行。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即:广东省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二)适用范围。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清远市范围内的群众团体。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一)受理方式。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受理时间。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于3月4日至4月4日)。
三、政策依据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规定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2、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5号)
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和群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
四、办理材料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申请前相应年度是指申请前连续3年,如申请2020年度的,提供2017、2018、2019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五、联系方式
清远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电话:0763-3877219
清远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
清远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电话:0763-3865201、386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