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条件及审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6、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性质的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清远市辖区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县级财政部门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县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县级财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县级财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县级财政部门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县级财政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县级财政部门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县级财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各地市财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各地市财政部门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县级财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提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采取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一)市财政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财政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五)市财政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财政局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文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