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19〕8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全市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原会计人员可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登录系统注册填报个人信息。
三、信息采集流程
会计人员登录:http://kj.gdczt.gov.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附件。原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无需重新注册,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直接登录系统更新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可在系统首页界面下载操作手册查看。
四、信息采集准备材料
(一)本人近期免冠电子证件照(照片规格为JPG、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30K,像素为114×156);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证明(照片规格为JPG、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2M);
(三)本人真实有效的学历证明(照片规格为JPG、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2M);
(四)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或学校加盖公章的学生证明(照片规格为JPG、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2M);
五、其他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青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成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清远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