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2〕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减轻纳税人负担,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省政府决定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附件),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文字解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音频解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图片解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媒体解读:利好政策延续!广东这两项税种税额标准继续保持全国最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