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廣東省教育廳
印發(fā)《關于華僑子女回國在我省接受
義務教育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
為適應和滿足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更好地弘揚中華文化,根據(jù)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關于華僑子女回國在我省接受義務教育的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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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Ο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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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華僑子女回國
在我省接受義務教育的實施辦法
為弘揚中華文化,滿足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教育部《關于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guī)定》(僑文發(fā)〔2009〕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華僑子女,是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適齡子女。
二、回國就讀我省義務教育學校的華僑子女屬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各市、縣(市、區(qū))教育部門應當視同當?shù)鼐用襁m齡子女辦理入學手續(xù)。
三、華僑子女在其監(jiān)護人戶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我省工作所在地就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享受當?shù)貞艏m齡子女入學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繳學費和雜費的權利。監(jiān)護人的選擇,原則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的順序確定。
四、華僑子女在其監(jiān)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須由其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資料(外文的須同時附中文翻譯):
1、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報名學生父母具備華僑身份的證明,以及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報名學生出生證)。
2、就讀學校所在市或縣(市、區(qū))公證部門出具的,同轄區(qū)常住戶籍居民承擔華僑子女在當?shù)鼐妥x期間監(jiān)護義務的監(jiān)護公證。
3、監(jiān)護人的本地居民戶口簿和與監(jiān)護人戶籍一致的房產證或購房協(xié)議。監(jiān)護人無房產需租住房屋的,須提供當?shù)胤抗懿块T認可的,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提交公安機關頒發(fā)的暫住證,所租房屋應為監(jiān)護人的唯一居住地。
4、報名學生半年內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縣(市、區(qū))以上醫(yī)院的體檢證明。
5、報名學生原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
五、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和實施義務教育學校對監(jiān)護人提交的證明材料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核實的,可要求監(jiān)護人到相關法定機構進行公證或認證。
六、接受華僑子女就讀的學校,要制訂具體措施,關心照顧他們的學習和生活,積極做好他們的教育培養(yǎng)工作;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設立針對華僑子女的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七、華僑子女回國就讀我省外籍人員子女學?;蛎褶k學校,不適用本辦法。
八、外籍華人子女來華就讀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九、各市、縣(市、區(qū))僑務、教育主管部門要做好當?shù)厝A僑子女就讀情況的登記備案工作,并及時上報省僑辦、教育廳。
十、各市、縣(市、區(qū))僑務、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