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法 |
序號 |
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 |
記錄方式 |
記錄要點 |
行政許可 |
1 |
申請 |
文字記錄 |
????記錄申請人或經辦人證件號碼、申請事項、提供的申請材料及目錄清單、申請的日期、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
2 |
受理 |
文字記錄 |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并有文字記錄,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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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審查 |
文字記錄 |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執(zhí)法機關及其窗口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進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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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決定 |
文字記錄 |
????審批決定情況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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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送達 |
文字記錄 |
????直接送達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書、行政許可證件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有記錄登記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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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1 |
受理 |
文字記錄 |
????記錄案件來源(巡查、投訴舉報、批辦、移送)、案發(fā)相對人基本情況、受理時間、案情摘要(包括案發(fā)時間、案發(fā)地點、主要違法事實等)、經辦人及負責人的意見。 |
2 |
立案 |
文字記錄 |
????呈報立案審批表,應記錄基本的違法事實、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涉嫌違反的法律規(guī)定及法律責任。屬于本機關管轄,辦案單位及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辦案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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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調查取證 |
文字記錄 |
????記錄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的情況,詢問或者檢查有專門記錄,被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或者檢查人員簽名。從事檢查,采取的措施必須有法律依據,查閱的材料、封存證據要現場記錄、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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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記錄 |
????對現場調查取證過程及提取的相關證據拍照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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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審查 |
文字記錄 |
????根據調查的情況,分別作出決定: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辦案單位草擬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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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告知 |
文字記錄 |
????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應當記錄陳述、申辯的基本情況、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依據等。行政機關組織舉行聽證,應當記錄聽證的基本情況,形成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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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決定 |
文字記錄 |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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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送達 |
文字記錄 |
????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有記錄登記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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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執(zhí)行 |
文字記錄 |
????記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履行情況。實行罰繳分離,除法定當場收繳情形由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一律由代收銀行收取,出具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采取的措施,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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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結案 |
文字記錄 |
????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完畢,辦案單位應制作結案報告,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審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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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1 |
現場檢查 |
文字記錄 |
????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文書、記錄現場檢查情況,提取現場有關書證。 |
音像記錄 |
????記錄現場監(jiān)督檢查所看到的場景,對現場進行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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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檢查反饋 |
文字記錄 |
????記錄有關整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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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復查 |
文字記錄 |
????記錄整改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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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記錄 |
????記錄現場復查所看到的場景,對現場進行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