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摩托券實施細則
根據(jù)《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清遠市?2022年促進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清府辦〔2022〕13號),為做好2022年清遠市“樂購清遠”惠民消費活動,清遠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清遠市商務局、清遠市公安局聯(lián)合制定《2022年清遠市“樂購清遠”惠民消費券電動摩托券實施細則》通告如下:
一、電動摩托券適用范圍:
在清遠市注冊登記、銷售符合國標的且是帶牌銷售的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經(jīng)營單位,對辦理了登記擬淘汰非標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購買新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可使用。
參加活動商家名單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供或核準。參加活動企業(yè)采取后結算方式,需墊付并提供審核材料。
二、參與活動的消費者需要提供:
1.非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原件供商家審核,并提供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留存(本人在復印件上親筆簽名、按指模,原件由銷售門店核對后退還);
2.非標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原件和車輛號牌(若丟失需車主本人出具的遺失聲明承諾,簽名并按指模),將非標電動自行車交參與活動的商家銷售門店;
商家在核銷消費券還需要提供市民新購符合國標并帶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合格證、車輛所有人身份證、車輛銷售發(fā)票、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及車輛號牌圖片。
三、審核流程:
1.公安交警車管部門審核:銷售門店向屬地公安交警車管部門提交參與以舊換新的新、舊電動自行車資料,資料包括以舊換新銷售清單(一式三份,含銷售門店名稱和地址并蓋章,每單以舊換新銷售的車主姓名、身份證號碼,舊車、新車牌號,使用的消費券編號),并附每單成交的資料(包括: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購車者親筆簽名、按指模)、舊車行駛證和車牌原件(若丟失需車主本人出具遺失聲明,簽名并按指模)、新車行駛證復印件、銷售發(fā)票復印件、車輛號牌圖片);
2.各縣(市、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審核銷售門店提交的以舊換新車輛銷售清單及材料,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原件一式二份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匯總,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復核并簽署意見后送市市場監(jiān)管局和市商務局確認,確認后交由銀聯(lián)公司完成劃賬兌現(xiàn)消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