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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清遠市工業(yè)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市國土資源局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14-05-21

                第一章??總則<?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市工業(yè)用地出讓行為,加強工業(yè)用地管理,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和工業(yè)產業(yè)布局,根據(jù)《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2008〕3號)、《國土資源部監(jiān)察部關于落實工業(yè)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7〕78號)、《國土資源部監(jiān)察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工業(yè)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9〕10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關于發(fā)布實施<全國工業(yè)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6〕307號)、《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fā)〔2008〕24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產業(yè)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決定》(粵發(fā)〔2008〕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轄區(qū)內工業(yè)用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業(yè)用地是指工業(yè)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不包括采礦、采石、采砂、鹽田等地面生產和尾礦堆放用地)。

                第三條??工業(yè)用地安排原則上進工業(yè)園區(qū)(含工業(yè)集中區(qū)),工業(yè)園區(qū)外不再安排工業(yè)用地,如確需安排,需經(jīng)工業(yè)用地出讓聯(lián)席會議集體研究確定。

                第二章??工業(yè)用地控制指標管理

                第四條??發(fā)改、招商(或經(jīng)貿)、規(guī)劃、環(huán)保、國土等部門應各負其職、通力合作,配合做好工業(yè)用地出讓前的有關工作。招商部門在項目招商時應根據(jù)園區(qū)功能規(guī)劃、可供應土地規(guī)模、環(huán)境容量等情況,有選擇地招商,并明確項目產業(yè)類型;發(fā)改部門在核定工業(yè)企業(yè)投資規(guī)模時,應根據(jù)工業(yè)企業(yè)實際能力核定項目投資規(guī)模、投資強度、建設周期等指標;規(guī)劃部門對工業(yè)項目進行規(guī)劃時,應明確容積率、建筑系數(shù)、綠地率及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規(guī)劃條件;環(huán)保部門應對工業(yè)項目環(huán)境保護指標提出具體要求;國土部門在辦理工業(yè)用地出讓時,應將投資強度、環(huán)保指標、容積率、建筑系數(shù)、綠地率及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標寫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下稱《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開竣工時間、出讓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

                工業(yè)企業(yè)憑《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出讓合同》辦理工程報建手續(xù)。

                第五條??工業(yè)項目的投資強度、容積率不得低于《投資強度控制指標》(附件一)和《容積率控制指標》(附件二)的規(guī)定;工業(yè)項目的建筑系數(shù)不得低于30%;工業(yè)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y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工業(yè)企業(yè)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第三章??工業(yè)用地出讓管理

                第六條??工業(yè)用地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或有新的規(guī)定的除外)。工業(yè)用地的出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工業(yè)用地出讓應堅持“凈地”出讓,并確保有道路通往出讓地塊。

                工業(yè)用地出讓實行聯(lián)席會議審議或會簽制度。聯(lián)席會議成員(或會簽)由政府分管領導、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招商(或經(jīng)貿)、國土、發(fā)改、規(guī)劃、環(huán)保、財政等部門人員組成。

                第七條??申請使用工業(yè)園區(qū)范圍內的工業(yè)用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工業(yè)企業(yè)向園區(qū)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

                (二)園區(qū)管理部門根據(jù)園區(qū)情況與工業(yè)企業(yè)簽訂《入園意向書》,《入園意向書》應包括企業(yè)的投資金額、產業(yè)類型、用地所在區(qū)域、用地規(guī)模等內容;

                (三)工業(yè)園區(qū)管理部門協(xié)助做好申請用地的有關工作,并負責向有關部門提供有關材料:

                1、根據(jù)《入園意向書》確定的投資金額、行業(yè)類型,確定可供地面積、擬供地位置,并出具書面意見。

                2、協(xié)助測繪部門進行擬出讓地塊的勘測定界工作。

                3、協(xié)助發(fā)改部門審核企業(yè)投資總規(guī)模,出具審核意見。

                4、協(xié)助規(guī)劃部門確定擬出讓地塊的規(guī)劃條件。

                5、協(xié)助環(huán)保部門提出環(huán)保要求。

                6、協(xié)助國土部門對擬用地地塊的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審批情況和權屬情況進行審核;

                (四)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實施工業(yè)用地出讓。

                申請使用工業(yè)園區(qū)范圍外的工業(yè)用地,可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工業(yè)用地出讓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工業(yè)園區(qū)管理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按規(guī)定確定地價評估機構,評估宗地地價。

                (二)工業(yè)園區(qū)管理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初步編制工業(yè)用地出讓方案;

                (三)工業(yè)用地出讓方案送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四)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召集召開工業(yè)用地出讓聯(lián)席會議(或會簽);

                (五)工業(yè)用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六)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發(fā)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

                (七)實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

                (八)確定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九)發(fā)布出讓結果公示;

                (十)繳交地價款、契稅;

                (十一)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土地登記。

                第九條??用地出讓方案應報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出讓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鲎尩貕K的位置、用途和使用年限;

                ?。ǘ┏鲎尩貕K的供應時間和供應方式;

                ?。ㄈ┏鲎尩貕K的使用條件(包括環(huán)保要求、規(guī)劃條件、開工和竣工期限、投資強度、產業(yè)準入、產業(yè)類型等要求);

                ?。ㄋ模┏鲎尩變r。出讓底價包含征地拆遷補償、土地開發(fā)支出、政府純收益、應繳稅費等費用。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標準;

                ?。ㄎ澹└傎I資格要求;

                ?。┢渌麘斣诜桨钢杏枰悦鞔_的內容。

                 第十條??工業(yè)用地出讓聯(lián)席會議(或會簽)主要審議土地出讓方案確定的工業(yè)項目產業(yè)類型是否符合土地功能分區(qū)、是否符合產業(yè)導向;項目投資強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地規(guī)模是否符合節(jié)約集約的要求;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設計條件;項目是否符合環(huán)保要求;項目出讓底價、增價幅度、競買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fā)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十二條??出讓人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程序和步驟,實施工業(yè)用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

                第十三條??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依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交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四條??工業(yè)用地出讓價款。工業(yè)用地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的確定均必須符合國家工業(yè)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但對屬于廣東省優(yōu)先發(fā)展產業(yè)目錄且用地集約或屬于農、林、牧、漁業(yè)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yè)用地,其出讓底價可按有關規(guī)定,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的最低價標準的70%執(zhí)行。

                第十五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將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ǎng)以及土地有形市場或其他指定場所、媒介公布。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fā)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第四章??工業(yè)用地供后管理

                  第十六條??園區(qū)管理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要協(xié)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工業(yè)園區(qū)范圍內的工業(yè)項目用地監(jiān)管工作。

                 第十七條??工業(yè)園區(qū)范圍內的工業(yè)用地違反《出讓合同》約定的,由園區(qū)管理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征得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工業(yè)企業(yè)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進行建設的,按下列處理:

                ?。ㄒ唬┏^《出讓合同》約定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工業(yè)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jù)需要調整使用,扣除定金后退還原土地使用者已繳交的地價款;

                ?。ǘ┪催_到約定的容積率、建筑系數(shù)的,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三)對企業(yè)用地范圍內可單獨利用的土地,可按原取得土地成本給予補償后,由政府收回調整使用。

                 第十九條??工業(yè)企業(yè)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建設的,可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退還土地的申請。在《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在扣除定金后退還企業(yè)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超過一年但未滿兩年,并在屆滿兩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在扣除定金,并按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企業(yè)。

                 第二十條??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工業(yè)企業(yè)用地實際需要,報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工業(yè)用地采取土地置換、土地使用權調整、改變土地用途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盤活存量土地。

                 第二十一條??對未達到合同約定開發(fā)條件的工業(yè)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動員用地單位以交回政府、接受政府調整、政府收購、企業(yè)自行流轉等方式加以盤活。

                 第二十二條??鼓勵提高工業(yè)用地利用效率。對原依法取得的工業(yè)用地,提高建筑系數(shù)、增加建筑面積和容積率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到當?shù)乜h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變更原《出讓合同》的相應內容,不再補繳地價款。

                 對新增工業(yè)用地,允許土地使用者在經(jīng)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根據(jù)項目設計,向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提出提高建筑系數(shù)、增加建筑面積和容積率的申請。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在規(guī)劃允許的情況下,應予批準。提高建筑系數(shù)、增加建筑面積和容積率的,可根據(jù)經(jīng)批準后變更的規(guī)劃條件辦理土地登記,不再補繳地價款。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一)驗收內容。重點對投資建設要求、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控制指標進行驗收。具體驗收產業(yè)類別、投資(投資總額、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環(huán)保標準、土地用途、出讓金支付、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約定條件和要求的執(zhí)行落實情況。

                (二)驗收分工。住建、環(huán)保、規(guī)劃、國土等部門根據(jù)各自職能組織驗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xié)議方式出讓用地的,擅自違法低價出讓工業(yè)用地或違規(guī)審批不符合《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用地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由中標人、競得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峁┨摷傥募[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三)中標、競得后未按規(guī)定繳交地價款的。

                第二十六條??對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項目,由驗收機構出具限期整改意見,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出讓合同和協(xié)議約定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用地單位整改后可重新申請驗收。其中,經(jīng)國土部門重新驗收仍不合格的項目,不得辦理項目用地轉讓、抵押登記手續(xù),項目用地單位不得申請新增土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工業(yè)項目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應根據(jù)本地實際,結合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工業(yè)用地控制指標。凡未制定控制指標的,不得出讓工業(yè)用地。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清遠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表:⒈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⒉容積率控制指標

                表1??

                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單位:萬元/公頃

                第八等

                第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清城區(qū)(含高新區(qū))

                英德市、連州市、佛岡縣

                清新縣、連山縣、連南縣、陽山縣

                13

                ≥1125

                ≥780

                ≥660

                14

                ≥1125

                ≥780

                ≥660

                15

                ≥1125

                ≥780

                ≥660

                16

                ≥1125

                ≥780

                ≥660

                17

                ≥1125

                ≥780

                ≥660

                18

                ≥1125

                ≥780

                ≥660

                19

                ≥1125

                ≥780

                ≥660

                20

                ≥900

                ≥625

                ≥520

                21

                ≥1055

                ≥725

                ≥605

                22

                ≥1125

                ≥780

                ≥660

                23

                ≥1505

                ≥1035

                ≥865

                24

                ≥1125

                ≥780

                ≥660

                25

                ≥1505

                ≥1035

                ≥865

                26

                ≥1505

                ≥1035

                ≥865

                27

                ≥2260

                ≥1555

                ≥1295

                28

                ≥2260

                ≥1555

                ≥1295

                29

                ≥1505

                ≥1035

                ≥865

                30

                ≥1210

                ≥830

                ≥690

                31

                ≥900

                ≥625

                ≥520

                32

                ≥1815

                ≥1245

                ≥1035

                33

                ≥1815

                ≥1245

                ≥1035

                34

                ≥1505

                ≥1035

                ≥865

                35

                ≥1815

                ≥1245

                ≥1035

                36

                ≥1815

                ≥1245

                ≥1035

                37

                ≥2260

                ≥1555

                ≥1295

                39

                ≥1815

                ≥1245

                ≥1035

                40

                ≥2575

                ≥1760

                ≥1470

                41

                ≥1815

                ≥1245

                ≥1035

                42

                ≥900

                ≥625

                ≥520

                43

                ≥900

                ≥625

                ≥520

                備注:此標準采用國土資源部《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fā)[2008]24號)和《關于調整部分地區(qū)土地等別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308號)確定的標準。

                表2??

                容積率控制指標

                行?業(yè)?分?類

                容?積?率

                代碼

                名稱

                13

                農副食品加工業(yè)

                ≥1.0

                14

                食品制造業(yè)

                ≥1.0

                15

                飲料制造業(yè)

                ≥1.0

                16

                煙草加工業(yè)

                ≥1.0

                17

                紡織業(yè)

                ≥0.8

                18

                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yè)

                ≥1.0

                19

                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業(yè)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業(yè)

                ≥0.8

                21

                家具制造業(yè)

                ≥0.8

                22

                造紙及紙制品業(yè)

                ≥0.8

                23

                印刷業(yè)、記錄媒介的復制

                ≥0.8

                24

                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yè)

                ≥1.0

                25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yè)

                ≥0.5

                26

                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yè)

                ≥0.6

                27

                醫(yī)藥制造業(yè)

                ≥0.7

                28

                化學纖維制造業(yè)

                ≥0.8

                29

                橡膠制品業(yè)

                ≥0.8

                30

                塑料制品業(yè)

                ≥1.0

                31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yè)

                ≥0.7

                32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yè)

                ≥0.6

                33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yè)

                ≥0.6

                34

                金屬制品業(yè)

                ≥0.7

                35

                通用設備制造業(yè)

                ≥0.7

                36

                專用設備制造業(yè)

                ≥0.7

                37

                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yè)

                ≥0.7

                39

                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yè)

                ≥0.7

                40

                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yè)

                ≥1.0

                41

                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yè)

                ≥1.0

                42

                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yè)

                ≥1.0

                43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yè)

                ≥0.7

                備注:此標準采用國土資源部《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fā)〔2008〕24號)確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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