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廣州至清遠城軌交通清遠至省職教城段項目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收回清遠市米蘭工貿有限公司名下國有土地部分使用權(詳見附表,具體收回面積、界址以宗地紅線圖為準),具體收回和補償工作由清遠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依法負責落實。
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guī)定,上述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在收到清遠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擬定的收回補償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本公告針對每一宗地具備獨立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紅線圖.7z
廣州至清遠城際軌道交通清遠至省職教城段項目建設擬收回清遠市米蘭工貿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覽表1.xls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