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背景
清遠市現(xiàn)行的《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13年出臺以來,已執(zhí)行10年時間,其中部分內容已無法滿足新一輪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預算管理改革的決策部署,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2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改革切實提高省級年初預算到位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粵府函〔2022〕236號)等關于預算管理改革的文件精神,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制定《清遠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二、實施目標
按照“先有項目后有預算、先有預算再有執(zhí)行、沒有預算不得支出”的要求,加強和改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法律法規(guī)政策依據(jù)
主要依據(jù)或參考以下政策文件制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三)《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
(四)《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改革切實提高省級年初預算到位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四、主要內容解讀
《清遠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共8章,34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總則,明確專項資金管理依據(jù)、定義、原則和層級設置。
二是資金的設立和退出,明確新設和退出情形,新設專項資金的的要求、審批程序等內容。
三是項目儲備,明確項目審批權限、項目儲備原則,增加各類項目的分類儲備要求和質量管理要求。
四是預算編制,明確預算申報要求、資金分配方式、預算細化程序和預算批復等內容。
五是預算執(zhí)行,主要是明確支出計劃管理和資金下達要求、規(guī)范預算調劑程序等。
六是執(zhí)行監(jiān)控、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在保留主要要求的基礎上對原辦法有關內容進行了精簡整合。
七是職責分工,明確市級財政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縣(市、區(qū))、用款單位及審計部門職責。
八是附則,明確信息系統(tǒng)支撐、違規(guī)責任追究,以及各領域專項資金制定要求等。
五、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設立專項資金方面。新增設立專項資金應具備具體的工作方案,進行評審論證并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合理界定市級與縣級事權與支出責任,按照“匹配市級政府權責”和“與市級財力相適應”的要求,劃定市級專項資金的支持投入原則。不得新增一項工作就新設一項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相似的專項資金。
(二)項目儲備方面。按照“先有項目后有預算”的要求,提前分類開展項目儲備。同時,提升項目儲備質量,完成各項前期準備工作。
(三)預算編制方面。資金主管單位要在預算編制階段進一步細化至具體可執(zhí)行項目,涉及轉移支付的項目提前下達至縣(市、區(qū)),確保預算批復后即可支出使用,早日形成實物工作量。
(四)預算執(zhí)行方面。年度預算批復后,預算編制階段未提前下達的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預算法規(guī)定時限辦理資金分配下達。除應急救災和據(jù)實結算資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原則上收回市財政統(tǒng)籌。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不得隨意調劑,預計當年無法使用完畢的,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收回指標。